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赵力强与杨刚喜、杨合群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为确认之诉,合同的效力应进行综合判定。颖南村多次召开村两委会议,讨论涉案荒滩的发包事宜,初步确定发包方案草案,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发包方案,到会的代表均签名按印予以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房屋交付后墙体是否变更为玻璃幕墙属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非被告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墙体变更为玻璃幕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与景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医疗期工资问题。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非因工受伤事实,在被上诉人医疗期内,上诉人却主张被上诉人旷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期起算点,被上诉人2013年12月13日受伤住院,故医疗期起算点为受伤住院当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期工资,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医疗期每月工资为2456.43元,并据此计算出医疗期工资总额为14738.58元并无不当。
李某与刘某、甄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甄某所购买柴油是代单位购买,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购柴油质量也存在问题,故上诉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张某诉被告泉州诚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与被告泉州诚屹物流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被告泉州诚屹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戚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桂芳、臧金花,被上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北启政浩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有被告张某的签字及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将被告张某所付矿石、矿砂折抵现金后,被告尚欠原告27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证明,有被告张某的签字及捺印,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270万元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王某与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因“家里动迁所以不干了”故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上述理由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石家庄市久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石家庄市久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久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穆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中投信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意空间公司)与被告中投信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点意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刘震,中投信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原、委托代理人尹建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