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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单项担保公告。即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可能在一个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几起担保事项。此种公告形式通常应披露担保的简要情况(如交易情况、债权人)、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担保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等。(2)集中担保公告。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形式出现,主要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集中授权,通常应披露被担保人、拟提供担保的额度,部分公告还会披露债权人的名称。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担保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银行转账注明“借款”用途,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转款凭据上“用途”一栏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转款人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收款人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
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
股东未经公司决议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认定
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