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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贷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担保的条款都不发生效力,因此关于利息、律师费等一切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
应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认定债务加入抑或保证——王某诉某物权融资公司、刁某、张某、某物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三人承诺构成债务加入的,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债务加入但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断
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以不良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夫妻为对方做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债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且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