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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注明“借款”用途,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转款凭据上“用途”一栏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转款人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收款人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
法院是否可以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
股东未经公司决议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认定
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
夫妻一方借了钱,配偶同意偿还,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原股东”与“新股东”是否都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郑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并没有其本人自愿加入债务或者与某投资公司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因郑某某兼具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其向王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亦有“全体股东对以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表达,该还款保证书应当认定为郑某某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