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理代表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进行了多项与项目相关的活动,作为债权人的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的身份:借条上也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主体为公司。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债权人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无法了解。因此,应该认定该款为公司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出借人提供借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恋爱期间通过网络平台打赏给恋人的钱,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委托贷款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经常性发放委托贷款构成“职业放贷”案涉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属同一事实
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