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债务人尚未与次债务人结算情形下,不应认定其怠于主张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一般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但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尚未进行决算(结算),债权数额及给付期限均未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告)主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债权人(原告)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借款已还清仍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男子起诉至法院,判了!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经过某银行合作公司推荐,以线上确认方式与某银行网签《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谢某某后期并未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将每月偿还的款项汇入某钱包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内容发生了变更。但根据某银行与某钱包公司签订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谢某某于贷款后每月按照约定向某钱包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某银行也收到了相应的款项,故某银行对于谢某某通过第三方账户偿还贷款的方式是认可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该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究竟有何区别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融资合同存在轻微履行瑕疵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主张加速到期?出租人宣布加速到期的条件,一是承租人欠付租金,二是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本案中,甲金融租赁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全部未到期租金,但是并未对乙公司的逾期还款予以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即径行起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且在提起诉讼后仍按期索要当期租金;乙公司虽然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相对轻微,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本案合同适宜继续履行,以保障承租人获得融资的期限利益。
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是否构成诉讼时放中断事由的认定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且具有可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由的,应当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破产管理人向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认定,在法无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管理人报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关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数额明显高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数额,能够认定构成显示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告同意支付后再来主张撤销,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被告收取的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当撤销。
自作聪明变更已付款主体,法网难逃终被判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此前恒久公司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将相应付款记载于美好公司名下,其认知一直是其与美好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美好公司仍有付款义务,直至王某在另案调解时明确变更相应已付款的对应主体,由此导致美好公司的付款减少,故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起算,王某的一系列操作并未能免除付款义务人的付款义务。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切不可自作聪明以逃避债务,否则必将法网难逃,最终扩大损失也只是咎由自取。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