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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64次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套路贷”放贷人为达到双重受偿目的,隐瞒借款关系,凭借借据和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有效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 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
    日期:2023-09-07 点击:66次

    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07 点击:71次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辽宁高院以彻底解决机床铸造公司债务问题为目的,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将原告未起诉的另外两笔债权也纳入调解方案之中,一并进行处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调解的分力变为合力。

  • 法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权利,对于债务存在
    日期:2023-09-05 点击:106次

    法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权利,对于债务存在的争议可在诉讼中解决

  • 一审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的签字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日期:2023-09-02 点击:81次

    一审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的签字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 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
    日期:2023-08-30 点击:121次

    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涉及多笔转账,借款人若未标注款项用途,转账到底是偿还哪一笔债务就产生了争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同一当事人之间有多笔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未能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
    日期:2023-08-29 点击:89次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该笔款项虽系基于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但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进行判断,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真实目的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权债务,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日期:2023-08-29 点击:82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权债务,不能直接提起诉讼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2.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日期:2023-08-26 点击:72次

    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本案中,再审法院综合考虑吉林分公司注销时间、借贷合同签订时间、债权人明知吉林分公司情况仍与之签订借贷合同等情形,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防止股东、企业管理者用个人债务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民营企业损失,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 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
    日期:2023-08-21 点击:113次

    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如借款发生不良,由本人负责赔偿",其中关于“第一责任"的表述亦不能得出毛小敏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结论。二审判决关于“第一责任"系“毛小敏作为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履行顺位的进一步确认,并未改变毛小敏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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