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某银行诉小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小佳父亲与原告天津某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小佳父亲所欠天津某银行的债务,小佳一家应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但鉴于小佳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小佳母亲的收入水平,从有利于保障小佳今后生活的实际情况考虑,判决为孩子至成年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再清偿债务。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出借人未向其实际出借款项而诉求撤销其房产抵押权登记的,该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的范畴,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区分出借争议与还款争议两种情形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某新、荔昌公司、曾某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某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乐视公司与乐昱创业中心(有限合伙)、贾某亭、乐视控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事人在管辖协议中选定的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在地”的含义与“住所地”并无二致,故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孙某户口注销证明记载,孙某于2022年10月因死亡注销户口。即在丁某向法院起诉前,孙某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孙某在丁某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孙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仅支持部分借款诉讼请求,也能判决承担全部律师费,借款人(被告)主张在出借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部分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律师费错误。借款人拖欠借款长期未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数十万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该费用应属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判决由借款人予以承担,并无不妥。
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本案所涉及的八份合同主体相同,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出现这一情形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还能要回来吗?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