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实施轻微暴力又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害人宋祥喜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均未达到被控制而失去自由的程度。戴颖等人没有将宋祥喜关押在某一空间,也没有以施加任何强制行为阻止宋祥喜外出,相反还鼓动宋祥喜积极外出筹款还钱。戴颖等人也未强行指定宋祥喜的出行路线,而是由宋祥喜自主决定,戴颖安排人员跟随。宋祥喜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没有达到被剥夺的程度。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套路贷”放贷人为达到双重受偿目的,隐瞒借款关系,凭借借据和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有效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辽宁高院以彻底解决机床铸造公司债务问题为目的,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将原告未起诉的另外两笔债权也纳入调解方案之中,一并进行处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调解的分力变为合力。
法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权利,对于债务存在的争议可在诉讼中解决
一审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的签字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涉及多笔转账,借款人若未标注款项用途,转账到底是偿还哪一笔债务就产生了争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同一当事人之间有多笔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未能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该笔款项虽系基于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但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进行判断,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真实目的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权债务,不能直接提起诉讼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2.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本案中,再审法院综合考虑吉林分公司注销时间、借贷合同签订时间、债权人明知吉林分公司情况仍与之签订借贷合同等情形,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防止股东、企业管理者用个人债务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民营企业损失,促进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