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乐视公司与乐昱创业中心(有限合伙)、贾某亭、乐视控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事人在管辖协议中选定的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在地”的含义与“住所地”并无二致,故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孙某户口注销证明记载,孙某于2022年10月因死亡注销户口。即在丁某向法院起诉前,孙某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孙某在丁某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孙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仅支持部分借款诉讼请求,也能判决承担全部律师费,借款人(被告)主张在出借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部分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律师费错误。借款人拖欠借款长期未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数十万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该费用应属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判决由借款人予以承担,并无不妥。
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本案所涉及的八份合同主体相同,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出现这一情形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还能要回来吗?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诉的客体合并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银行根据其与贷款人订立的多份《贷款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多份贷款主合同项下借贷双方均相同,银行将该多份同类借款合同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该多份借款合同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对应的诉讼标的不属于同一种类,缺乏合并审理的基础,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长城河南分公司起诉北京信托公司依据的是北京信托公司与安徽投资集团等串通,故意隐瞒濮范高速公司股权被质押和信托受益权来源等事实,以及北京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行为。该诉讼属侵权之诉,与长城河南分公司起诉其他当事人的合同之诉性质完全不同,诉讼标的不属于同一种类,缺乏合并审理的基础。而且,该诉讼中北京信托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长城河南分公司起诉北京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诉讼不应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合并审理。
案涉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属于共同诉讼榆社化工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建行介休支行诉请的其他借款争议与榆社化工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是独立的、不同的合同关系为由,明确提出不同意合并审理,表明本案将八个借款争议合并审理并未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一审法院对八个借款争议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