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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指示交付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日期:2018-03-29 点击:884次

    指示交付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我们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被用于确定法院管辖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准。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为出借人或借款人,而不是其指示交付的对象;另一方面,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 如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日期:2018-03-29 点击:400次

    如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所谓交易习惯,通俗说来即是流通领域中人们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通常做法。纵观理论界对交易习惯的各种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 出借人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其效力能否及于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
    日期:2018-03-28 点击:460次

    出借人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其效力能否及于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符合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和对内分担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属于连带债务。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若干保证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主张权利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8-03-27 点击:990次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程序中作出保证,后调解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该保证是否有效?
    日期:2018-03-26 点击:358次

    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程序中作出保证,后调解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该保证是否有效?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此不应再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
    日期:2018-03-26 点击:209次

    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安慰函因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构成保证担保。特殊的安慰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安慰函的用途与作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大体相同,但是在实务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安慰函的出具者对安慰函的意义理解时有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

  •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如何平衡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
    日期:2018-03-24 点击:293次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如何平衡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在受让人属于恶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转让无效。作为出质人,其虽为应收账款所有人,但由于该项债权已被出质,而且质权人已通过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因而出质人的权利已经受到限制,不得再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否则即可损及质权人的权利。

  •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向质权人主
    日期:2018-03-24 点击:326次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向质权人主张抵销?

  •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是否应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
    日期:2018-03-24 点击:270次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是否应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是否通知次债务人的影响,只要应收账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即设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 民间借贷中,可否以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
    日期:2018-03-24 点击:692次

    民间借贷中,可否以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收费权融资通过用未来的资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应。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对于收费权以通过国家设立行政监管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的,比如公立医院收费权等,则不宜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亦是基于同一法律价值取向,可以作为本争议问题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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