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赢利的意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何区别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非法性特征和对象特征以及承诺的义务等方面均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经济互助会”名义,以高额“尾息”为诱饵,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非法集资,放出会款后,尚欠会民会款数额巨大,无法归还的,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还是集资诈骗行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即对该类行为的判断作出了明确指引。
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是否还应继续起诉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贻误最佳起诉时间或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跪求式催债无果,下定决心准备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已人去楼空或濒临倒闭,没有财产。那么债务人没有财产,债权人是否还应继续起诉?答案是肯定的,必须起诉。
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本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发该问题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的规定,该《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的外在表现和内在特征有哪些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根据集资的类型不同,集资活动分别需经银监会或央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机关的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上述任何有权机关批准当前,非法集资的主体不仅表现为自然人,而且许多典当行、拍卖行、融资租赁公司也参与到了非法集资活动中。
民间借贷纠纷构成虚假诉讼的,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范围如何确定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人,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其特有的惩罚及阻吓功能在制止侵权行为发生,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量虚假诉讼,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作用极其有限。只有采用惩罚跬赔偿,才能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发生过变迁。《十二铜表法》中,起初只能够在侵害身体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后来罗马的法官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有意识或者故意侵害他人人格的案件中。在近代各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多都被认可,但是,总体上其适用受到限制。
民间借贷纠纷被确定为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行为人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而使相对人或者案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包括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