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其效力何认定?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达成的实践性的代物清偿协议,应当视为当事人就提前履行债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债给付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以他种给付消灭原债达成了一致意见。
以物抵债与债的更改有何区别?债的更改,也称债的更新,是指以消灭旧债为目的而成立新债的行为,即以新债替代旧债的契约。债的更改是罗马法时代确立的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须有旧债的存在;二是须创立了新债;三是须有更改的意思,双方必须达成合意,明确成立新债是以消灭旧债为目的;四是新债和旧债有不同的内容;五是须履行一定的方式,多采用要式。
民间借贷纠纷中能否应用测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由于测谎需要当事人的配合,而多数当事人并不愿意通过这一方式为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对于测谎结果如何认定,对于测谎结果不满意能否重新测谎等诸如此类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且各地测谎技术水平并不一致,由于当前规范测谎程序的相应机制尚未健全,测谎成本较大,标准不统一,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不宜采用测谎技术。
原告仅提供银行划款凭证,法院向其释明,由于债务是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被告如果主张撕掉借条即意味着已经偿还借款,虽然该项主张在现实中不乏实例,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偿还了借款后都是将借条收回时撕掉,但是,这一主张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尤其是原告不认可的情形下,被告尚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已还款。
能否以借贷数额大小作为区分证明责任的标准?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按照某些法院的做法,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只要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即可认定其借贷事实存在,并认为,这种“合理解释'同样是在证明“已提供借款"。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来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查明被告属于被借名、冒名目无过错的,应当如回处理?笔者认为此时被告虽然属于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但已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被告的条件,即被告必须明确。如前所述,这里的“明确”是指形式要件的明确,而不是指实体上承担责任。因此,只要被告在程序上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原告的起诉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不能驳回起诉,而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由于被告属于被借名、冒名且其本身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当承担实体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出借信用卡或最高额度贷款卡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有的信用卡所有人将信用卡或借给他人刷卡消费或用于提现,借用人除负责偿还消费提现金额外,还要向信用卡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资金。此种情形下信用卡所有人是以提供信用卡的形式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只是这种给付需要借用人自己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由此产生的刷卡消费、提现金额没有及时偿还等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
银行账户所有人出借银行账号的法律责任及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涉诉现象比较常见。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出借账号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进行简要分析。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