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日期:2018-04-03 点击:269次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处分行为而言,处分人拥有处分权是债权让与的一个有效要件,若债权让与的让与人连处分权都没有,则只能构成无权处分。然而,债权让与的无权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或者说,第三人是否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债权呢

  • 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有暇疵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或未生效,仍按通知清偿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4-03 点击:416次

    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有暇疵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或未生效,仍按通知清偿的,效力如何认定?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知债权转让有瑕疵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或未生效,只要债务人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并按照通知清偿债务的,即属有效。

  •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公告是否具有公示效力?
    日期:2018-04-01 点击:289次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公告是否具有公示效力?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出让人并未申明放弃或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该案对债权让与公告的效力在实务中作出了明确界定,债权让与公告与通知的性质相同,都属于观念通知,并非可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能逾越债权让与合同

  •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
    日期:2018-04-01 点击:316次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从文义解释来看,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限制,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自应确认其通知的效力。

  • 债权人将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31 点击:518次

    债权人将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如果合同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合同应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转让都是无效的,同时转让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间借贷有质押或者留置的,质押物、留首物产生的孳患是否应随主债权的让与一并让与?
    日期:2018-03-31 点击:365次

    民间借贷有质押或者留置的,质押物、留首物产生的孳患是否应随主债权的让与一并让与?在债权让与时,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对于超出充抵费用的孳息,按我国民法理论应将其用于清偿债务,减少债权额。因此,所让与债权的数额还应扣除清偿债务的部分。总之,已生孳息不属于随主债权让与的从权利,不能随民间借贷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 债权人如何进行清算?
    日期:2018-03-30 点击:317次

    债权人如何进行清算?由于担保债权人负有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此,其核算清算金额必须努力确保标的物评价额的正当陸。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评价额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因为作为市场主体,对于标的物的价格要比法官更理性,考虑得更周详,合意价格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司法绝不能以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为由予以阻碍。

  • 如何看待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
    日期:2018-03-30 点击:2227次

    如何看待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流质契约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当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清算义务。让与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虽然已移转于担保权人但就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担保权人并非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8-03-30 点击:253次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借款人在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实质是以商品房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构成了让与担保,应当认定有效。借款人到期未还款的,出借人有权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取得所有权。

  • 以物抵债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日期:2018-03-29 点击:324次

    以物抵债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借款人因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而以非货币的实务财产进行清偿的情形,也就是以物抵债情形。此种情形下,原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出借人变为了接受实物给付的一方。一旦双方在该实物给付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是否仍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存在争议。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