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债权人如何进行清算?由于担保债权人负有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此,其核算清算金额必须努力确保标的物评价额的正当陸。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评价额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因为作为市场主体,对于标的物的价格要比法官更理性,考虑得更周详,合意价格是当事人自由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司法绝不能以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为由予以阻碍。
如何看待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流质契约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当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清算义务。让与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虽然已移转于担保权人但就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担保权人并非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借款人在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实质是以商品房买卖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构成了让与担保,应当认定有效。借款人到期未还款的,出借人有权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取得所有权。
以物抵债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借款人因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而以非货币的实务财产进行清偿的情形,也就是以物抵债情形。此种情形下,原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出借人变为了接受实物给付的一方。一旦双方在该实物给付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是否仍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存在争议。
指示交付情形下,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我们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被用于确定法院管辖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准。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为出借人或借款人,而不是其指示交付的对象;另一方面,以合同相对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如何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所谓交易习惯,通俗说来即是流通领域中人们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通常做法。纵观理论界对交易习惯的各种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出借人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其效力能否及于其他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符合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和对内分担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属于连带债务。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若干保证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主张权利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程序中作出保证,后调解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该保证是否有效?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此不应再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安慰函因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构成保证担保。特殊的安慰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安慰函的用途与作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大体相同,但是在实务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安慰函的出具者对安慰函的意义理解时有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