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与第一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包括:第一,债务转移中的第三人是具有债务人地位的,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在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仅是依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二,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才能达成;而代为履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债务转移中,第三人需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委托付款条款的判断应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如果委托付款双方仅是对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约定,未明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的,并不构成债务转移,而仅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