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双方可以作为共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
关于赣基公司(被挂靠人)、贺某群(挂靠人)能否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问题。首先,贺某群借用赣基公司的资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承包人是赣基公司,实际承包人是贺某群,赣基公司与贺某群作为一个整体为共同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其次,赣基公司、贺某群先与顺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与中水八局签订施工合同,两份合同指向的内容均为案涉工程,虽然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的是前一份合同,后一份合同仅作备案用途,但并不影响顺洋公司、中水八局均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赣基公司、贺某群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据此,赣基公司、贺某群有权就案涉工程价款共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