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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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2年9月9日,小普向小法出具40万《借条》一张,约定最后还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双方共同朋友小律证明,小法常年做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小律是现金交付的见证人。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普向小法转账共计28万元。2023年1月10日,小普向小法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小普应于2023年4月1日前归还小法借款15万元。2023年4月10日,小法起诉小普要求其归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小普抗辩,其已经归还小法28万元,剩余欠款应为12万元。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括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即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一事达成统一意见;二是出借人转移支付借款,完成借款出借。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从上述两点要素分析审查难点。
(一)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通常存在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等涉案证据,法官审理案件中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来形成内心确信,对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和第17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不全面,如被告“抗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等问题未予明确规定,需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和统一举证标准。
(二)结算型民间借贷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
结算型民间借贷是指当事人双方由原有的借贷关系通过结算支付后形成的新借贷关系。或者是通过非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过结算后,将剩余欠款转化为借款。法院审理这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结算合意的认定、多次结算形成的协议中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上述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民间借贷案件必要的两点要素外,还要查明当事人双方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借款由现金交付的判断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已经逐渐替代现金交易,但由于交易习惯和借贷方式的不同,现金交易在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占比。法院在审理以现金交易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需要查明资金来源、出借人收入能力、双方当事人何种关系、出借人是否存在大额取现记录等问题,分析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上述案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出借事实需要查明小法的资金来源、现金交易的可能;从还款事实需要查明小普向小法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效力、小普已经偿还28万后仍向小法出具还款15万的承诺是否超过法定利率的上限以及是否属于财产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