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款人故意向保证人编造基础合同相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虚假情況,属于欺诈性索赔——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格里布瓦尔水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银行独立保函由于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点,使其在保证债务履行方面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但同时也为欺诈性索款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保函纠纷的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欺诈性索款行为时,可以借鉴《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的欺诈性索款类型为受益人的索款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该类欺诈性索款行为的认定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应对基础合同进行有限审查,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或者受益人是否存在阻却性事由,从而确定受益人的索款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案例文号】:(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