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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独立保函欺诈的有限的必要的审查标准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独立保函欺诈的有限的必要的审查标准——某技术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第三人某银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审理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独立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出具独立保函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担保行的付款义务不受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

本案中,首先,根据案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为案涉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保证案涉工程不因资金问题出现履行障碍。

其次,根据《履约保函》约定,技术公司在提出因工程公司在履约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银行在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技术公司支付任何数额款项,无需技术公司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因此,银行在向技术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时,亦无需审查双方基础交易的具体履行情况。最后,本案中,案涉保函的性质为履约保函,工程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履行完其义务,而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完成履约,仅证明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就延误工期、逾期付款等方面产生纠纷,不属于技术公司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

另,双方对于《项目合作协议》的争议正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事实亦印证双方就工程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争议,本案仅对技术公司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进行审理,至于双方在履行《项目合作协议》是否违约、是否支付或返还资金,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本案不予涉及。遂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独立保函,是指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机制的特点在于扭转了传统的违约证明及诉讼风险分配方式,通过金融信用的介入,使债权人在基础交易违约争议期间能够先从开立人处获得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嗣后再解决违约争议,故被形象地称为“先付款,后争议”机制。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点。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西安市首例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虽均为国内企业,但基础法律关系源于大型涉外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基于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单据性特点,结合相关事实,认定技术公司的付款请求行为不属于独立保函欺诈,对同类型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保证了涉外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对于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建筑企业“走出去”等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治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健康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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