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本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15号,(2020)京03民终1038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孙妍吴琳,中国政法大学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