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债权转让能否排除原合同的约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4个地方在债权转让后,也和原合同签订时并无不一致的地方。所以,选择这4个地方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话,仅就管辖问题应无歧义与争议。
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人要证明借款人需要向其还款,至少需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款合同关系,并基于借款合同关系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实务中通常的“标配”是向法院提供:(1)借款合同(纸质的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或包含借款相关内容的聊天记录等);(2)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3)如果起诉时距离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三年,则最好再提供曾经通过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明;等等。
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借出及其具体出借方式。
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的,是否可视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着劳务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故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劳务费欠条虽载明“该纠纷由××法院管辖”,但该欠条系被告单方出具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现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该协议管辖条款不成立。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该约定亦不可任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只向一个债务人催要债务连带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连带债务人而言,连带债务人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意思表示可以被转达给其他债务人,为了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以在共同借款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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