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代位权诉讼中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与法定专属管辖相冲突时,因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债之从权利通常是指担保权利,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及非典型担保权利。广义上的债之从权利是指除了前述权利,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请求权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的“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应作何种理解,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债权转让后因原基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原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合同约定的接收还款货币的一方,可将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鉴定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货司法解释》第29系规定的“其他费用”民间借货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其他费用主要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此类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鉴定费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在性质上与前述费用不同,因此不应将鉴定费用归人“其他费用”的范畴。
一份协议中有多笔性质不同的债务,债务人放弃其中一笔债务的时效利益,并不能当然推定放弃了其他笔债务的时效利益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上海华地公司向仇瑜峰、上海盛玄公司、财拓公司、财拓宁夏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所担保的主债权系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均为一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情形的规定,受理法院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合并审理。
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如何计算最终给付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三项,最终给付结果都要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但出借人只选择主张其中一项的,是否仍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