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研究之电子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对主债务的承担情况进行确定,就无法判定债务人实际上能够承担多少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也无从判定。通常情况下保证人对追加借款人是不持异议的,但实践中有一种情况,保证人可能不同意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就是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时候,保证人不希望追加,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保证人可以此进行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请求撤销民间借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成立时,撤销整个调解书自无疑问。但是,如果第三人仅请求撤销调解书部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各部分是不可分的,则不能只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应当撤销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是可分的,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对于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一样,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道德和法律职业操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运用专业技术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代理。一旦律师参与策划或者亲自办理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治理的难度必然巨增,危害无穷。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有举证原则的例外情况,但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案件中只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基本的原则,被告对其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的情形下写的这一主张没有提出证据,令人难以信服,因此被告对证据合法性的异议不能成立。
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主体界定问题探究名义借款人,顾名思义,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的人;实际借款人在此处则要和实际收款人相区别,实际收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时,有可能其是实际借款人,也有可能只是指定交付的情形,就如案例A中的借款转入账户的所有人梁某。
首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法院审判、执行权有唯一性和独立性,“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查封”,它只有一种“预期”效力,轮候查封实质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第一顺序查封者在进行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其他轮候查封者的同意,由于轮候查封者的查封效力并没有实际产生,被处置的财产在过户时也不需要其他轮候查封人的解封为先决条件
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
起诉时仅有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时仅有其在起诉状中对借贷关系发生原因、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的陈述,并未提交其他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