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以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已超过书写时间两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属于这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从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认定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欠款。
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不必然起算诉讼时效,本案三份《借据》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约定计息方法,因而三笔借款均属无期限的借款,张某强可随时向张某慧主张权利,且张某强与张某慧为叔侄关系,张某强、张某慧为邻居,张某强住上屋,张某慧住下屋,张某慧出入必须经过张某强家门口,张某强向张某慧随时主张权利亦不违常理。故本案应未过诉讼时效。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借条被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呢。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的受让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这是三者的共同之处。就不同之处而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而在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转移相比,显然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充分。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
各地高院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北京高院认为,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不同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