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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于借条上的出借人委托他人支付借款款项的,如何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因此,该借贷关系中真正的出借人是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他人,他人将自己的货币所有权交付给借款人他人当然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因此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该条确定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
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出借人?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借条持有人应当先对姓名系误写作出合理解释,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即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借条原件通常应该由出借人亲自持有,且出借人可能由于知识水平、交易习惯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遗漏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情形,故司法实务中一般推定借据原件的持有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应诉后能否以管辖权约定的内容系由原告自行添加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所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不管是当事人起诉前还是当事人起诉后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间,都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因为此时该案的管辖权尚未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小额诉讼案件后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否提起上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所追求的快捷、高效的价值目标而言,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也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则难免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进程的拖延;如果仅仅因为给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救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变得拖沓、低效,反而不利于该项新生制度的顺利实施。
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纠纷中,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实务中经常因出现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有发生,相应地,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也不在少数。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民间借贷合同转让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是否有效?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当事人住所地不明,这是在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现象。作为被告的住所地难以明确时,《民事诉讼法解释》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规范。(1)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而是以不动产代替清偿金钱债务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从形式上看,达成以物抵顶金钱债务的协议后,借款人虽然没有给付货币的义务,但这仅是其履行义务方式的变更,并不能改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且,这种履行方式的变更一般都是由借款人在无力按约定给付货币时提出,对守约方而言,可能是一种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