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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
    日期:2024-05-10 点击:26次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 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不能固守“先息后本”原则
    日期:2024-05-10 点击:46次

    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不能固守“先息后本”原则对于执行的款项抵充债务的具体顺序,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站在有利于及时实现生效裁判内容和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避免执行中持续、不当地扩大义务并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失衡。

  • 仅凭公司印章不构成公司对外担保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
    日期:2024-04-27 点击:32次

    仅凭公司印章不构成公司对外担保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其他人员享有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代表和代理权限外观的证据,只能限于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的授权,或者是能够证明担保行为确系公司真实意思的其他相关证据,仅凭公司印章不构成公司对外担保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

  • 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的审查义务范围
    日期:2024-04-27 点击:29次

    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的审查义务范围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属于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但是,债权人对此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而决议上的签名是否为董事、股东亲笔所签,则属于实质审查的范畴,债权人对此没有审查义务。

  •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
    日期:2024-04-26 点击:31次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一种授权行为,属于所有权人对其自有不动产的有权处分,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对该分支机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日期:2024-04-23 点击:33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日期:2024-04-23 点击:40次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 盘点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
    日期:2024-04-22 点击:41次

    盘点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基于信贷全流程视角,非贷前行为是相对于贷前行为而言的,具体包括授信审查环节、贷中管理环节、贷后管理环节等信贷流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除了关注贷前环节,还应当注意违法发放贷款罪容易入罪的7种非贷前行为。我们称之为非贷前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重点领域的“雷区”。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一旦踩踏上述信贷“雷区”,便会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入罪和判刑。

  •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4-04-20 点击:41次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日期:2024-04-20 点击:34次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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