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不良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1号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虽然案涉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问题,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基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措施,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故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