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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中小企业可请求大型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行为人向六位熟人借款,对象明显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不构成犯罪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刘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原判认定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二审裁判主文为“维持原判”并不意味着二审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1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根据裁判文书能够确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等。
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则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其对部分证据材料弄虚作假,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等进行部分篡改,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对象。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与逃避债务类行为类似,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债权人能否多层穿透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执行异议之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股东的债务人身份,但承担债务的法理基础不同,债权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的股东,但不能再追股东的股东的股东,否则责任形式就变成补充赔偿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与认定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具有从属性、附条件性及可追偿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认定为保证。
被“套路贷”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被他人用“套路贷”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