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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企业出售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日期:2023-11-21 点击:71次

    企业出售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企业出售合同中出卖人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载明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但不构成出卖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买受人接受出卖人的资产时,未向特定的债权人作出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不应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 关于默示结算条款规定的适用问题
    日期:2023-11-21 点击:47次

    关于默示结算条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即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仅构成违约,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此出台答复意见,该解释规定的默示条款不包括住建部示范合同文本中在“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日期:2023-11-21 点击:46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
    日期:2023-11-20 点击:41次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银行按约向杨某发放借款13万元,但杨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且涉案房屋已被依法拍卖,导致某银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银行有权向杨某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收回借款本息。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及保证期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截至2018年10月6日,杨某尚欠本金为94552.3元。

  • 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之认定及处理
    日期:2023-11-19 点击:56次

    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之认定及处理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之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冲突时的裁判价值取向
    日期:2023-11-19 点击:46次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冲突时的裁判价值取向本案出借人对款项的出借和抵押物抵押担保尚达到如此审慎的地步,可见出借人对以未成年人财产提供抵押担保也有超过与一般成年人成立抵押关系的注意程度。但即使借款人出具承诺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也只是其单方承诺而巳,并不能当然代表其处置行为就真实地从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更不能据此以保护债权人的抵押权。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财产处置的案件时,应当审慎审查借款款项的实际用途、父母与子女的实际监护关系、房屋登记之真实意图、出借人是否具备善意等,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作出符合一般民众价值取向的判决。

  •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23-11-18 点击:40次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载体,一旦签订,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偉约束力,因此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个别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动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物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交易,保证人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放任抵
    日期:2023-11-17 点击:51次

    动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物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交易,保证人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放任抵押物的灭失

  •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财产特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11-17 点击:44次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财产特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 “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2023-11-17 点击:44次

    “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出借人多次出借款项给多个借款人,均约定高额利息,其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管等有关法律规定,属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再审认定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取得的高于法定孳息的高息应冲抵本金,对依法打击“职业放贷”违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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