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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注销后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被注销这一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该债务人催收债权,也并无不当,仍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作为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应该怎么办?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本文就从次债务人的角度,通过相关的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债权人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涉案的犯罪行为使债权人受到了较大损害,债权人有权利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但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并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可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原《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依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该追偿权是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具有明确执行内容的。保证人因已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具有法律依据。
固定单价合同下,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按照已完工部分价款占总工程款比例结算应付工程款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并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继续施工,致使对于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无法简单地按照固定单价乘以面积的方式计算工程款。为此,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费用是无法原物返还的,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返还。该处修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合同下建设工程价款的法律性质,而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错误认识,使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更符合民法基本法理。
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在诉讼中经鉴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因此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一审判决以分项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该条规定对于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实践经验,对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