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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同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情侣分手时写下“欠条”,这钱法院支持吗?分手时,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括信用卡50000元(伍万元),现金及转账74300元(柒万肆仟叁佰元整),剩余75700元(柒万伍仟柒佰元)为两年利息,保证两年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偿还8500元,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剩余欠款124300元及利息。
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原告虽未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恢复执行通知书如果是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的执行。
债务加入与保证、债务转移的识别与适用被告杨某某出具书面承诺书,系为被告姚某债务中的42000元提供一般担保,被告杨某某未在本案交易中获利,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姚某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被告杨某某未在承诺书中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限已至2020年11月15日届满,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蔡某某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公司分支机构担保无总公司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主债权中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后,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裁定证实未来科技公司被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未来科技公司还未进入破产程序,此时未来科技公司作为被执行公司,其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已成就,该公司所有股东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和债权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承担的责任,以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
欠多少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
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的受让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这是三者的共同之处。就不同之处而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而在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转移相比,显然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