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在发包人不明知挂靠人的情况下,挂靠人一般无权越过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挂靠人不能再以其名义要求与发包人结算
挂靠双方可以作为共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必须审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保证人的履约行为能否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自动履行行为业已为债权人所接受,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在此情况下,债务持续履行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无口头或书面表示形式,并非所问。
债权转让时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不应计入债权金融借款合同及附随的抵押担保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需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债权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主张相应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是否真实的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需要进行审查。尤其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视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并不应该认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否则将不当加大债务人的负担。
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本案中,妻子田某虽否认《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的“田某”字迹是其本人书写,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田某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如果田某的身份仅为涉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因钱某未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要求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田某应免除保证责任,无需再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