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必知法律问题 | 利息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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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因资金短缺而选择民间借贷解决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也相对较多。本篇将带您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问题。
Q
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A: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非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了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利息。但是在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条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借贷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
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A:
根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可知,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但也分情况考虑。如目前向法院起诉,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息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法条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Q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A: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借款本金,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有效的。即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能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范围内,被纳入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