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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人际关系,借贷过程较为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的,借款人应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能够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双方均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者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分析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括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即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一事达成统一意见;二是出借人转移支付借款,完成借款出借。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从上述两点要素分析审查难点。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符合起诉条件并予以立案,之后又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材料移送给侦查机关予以侦查。
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于不同的事实,但不同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同时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刑事案件认定事实为依据。
债权人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债权人已并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当事人在刑事告诉后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后决定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把握何种标准?这实质上是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问题。对此《规定》第五条着眼于“行为”或“事实”本身,即确立的是“同一事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