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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保证人追偿权,学说上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说,其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配偶与债权人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2年10月31日,宋某、范某分别向某商业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宋某承诺作为担保人丁某的配偶,范某承诺作为担保人孙某的配偶,愿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就不能起诉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返还期限早于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待保修期满再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吗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未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竣工验收时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