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加盖公司印章的还款承诺 是否当然有效要认定该承诺书的效力,不仅要看公章的真实性,还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即使在合同上未盖章甚至盖的非备案公章,或能证明该公章是其本人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表明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签字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公章真实,该合同效力仍然可能会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受影响。故本案徐某提交的还款承诺书虽然盖有公司印章,但并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之人的签字,不能作为付清货款的依据。
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能反映其曾向董某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但因董某矢口否认。同时,王某除录音证据外,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曾向董某出借过款项,故王某仅以录音证据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债务转移合同是经债权人同意,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协议,即债务转移需经三方当事人就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案涉结账明细系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清单,王某在庭审中表明该明细仅为陈某的工程款证明,张某亦当庭否认债务转移的事实,由此可见王某、陈某、张某三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主张债务转移不能成立。
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保证人对已过保证期间的还款,如何追偿虽王某还款时保证期限已过,但王某的还款行为系其自愿偿还,系为吴某债务的主动履行,不构成重新保证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银行的不当得利,故王某不能向银行主张返还,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吴某追偿。
分期付款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自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分段计算。《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所谓结合案涉情形,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相对应的工程款都应当是应付工程款,故案涉情形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自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分段起算。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其与同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价格相同,结合原告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中的言论,其已实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此种经营管理的权利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必然不可能产生的,故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买卖合同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能否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购买苗木。从2019年11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苗木清单向被告供应苗木三车。被告收到苗木后,未能依约支付货款。经催收无果后,原告遂到被告所在的某工地向其催款。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苗木供货协议。协议约定,1.具体供苗清单及定价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2.苗木结算以供货供苗清单为准,若涉及扣款,采购方应以微信方式通知供货方。
本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形式是否有效保证人应当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虽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和保证人电话联系,但仅是要求保证人催促债务人还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最起码把利息还了,这表明债权人并无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其未直接、明确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因此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焦某的3万元贷款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妻子奚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上借款申请人配偶签名加指模一栏中奚某未签名捺印,另无证据证明奚某知悉该笔借款的事实;其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系用于焦某夫妻家庭生活需要;最后,焦某庭审中自认,其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虽在申请表借款用途一栏中填写为“购家电”,却系为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业绩,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