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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关注点

日期:2023-04-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转让的审查及认定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六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2月第1版)。

仅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审查要点】

1.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否存在管辖协议;

2.转让协议对管辖法院是否存在新的约定,借款人、担保人是否同意新的管辖约定;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发生债权转让,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债权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

4.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约定。

【注意事项】

1.应根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受让人以不知道有管辖协议为由主张不适用原管辖协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不同于管辖协议,对于仲裁约定,受让人若明确反对,即不受仲裁约定的约束。

2.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同意债权纠纷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债权受让人可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典型案例】

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民辖终132号]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信托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发生纠纷,应以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以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法院管辖权。

(二)债权转让特殊裁判规则

1.法律关系的认定

【审查要点】

(1)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款是否已经支付;

(2)受让人是否为担保人,其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3)受让人是否为保险公司,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合同。

【注意事项】

(1)若受让人与金融机构或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债权转让协议或权益转让书等权利转让凭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审慎审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

(2)实践中,存在部分保证人以债权受让人身份提起诉讼,隐瞒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对于同一受让人非通过不良债权挂牌竞价、拍卖等公开竞争场合购买不良债权的,应要求该受让人说明其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3)对于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担保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若该业务属于经常性业务,应认定非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担保协议无效,非融资担保公司无权收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应在债权追偿范围内进行抵扣。

(4)信托、资管产品到期后,将信托、资管产品项下财产原状分配,应认定为债权转让。

(5)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具有合理怀疑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同时主动要求受让人在起诉时提供债权转让文件、受让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避免存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

【规范指引】…

【典型案例】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民辖终95号]

裁判要旨:信托公司出具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并告知债务人向信托财产委托人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上述法律行为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委托人依法承继信托公司在相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2.债权范围的认定

【审查要点】

(1)债权转让协议关于受让范围的约定;

(2)是否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是否允许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进行部分债权转让。

【注意事项】

(1)虽然金融借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存在利差,但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受让金融债权的,仍应以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等。

(2)被告关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受让国有银行为债权人、国有企业为债务人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仅能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基数、计算至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前的利息的抗辩,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特殊范围,应不予支持。

(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的,仅能以保证人实际清偿金额为限向借款人追偿,其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于融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反担保人之间约定相关违约金的,应尊重合同约定。

(4)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即使向出借人代偿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超过了司法利率保护上限,也仅能在司法保护利率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5)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仅能以保险金为限且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转让通知的认定

【注意事项】

(1)发生债权转让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原则上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在穷尽送达手段无法通知债务人时,选择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若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预留的联系地址、送达地址、住址等可以有效送达,受让人怠于送达,而径行公告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2)发生债权转让,受让人必须明确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才发生保证期间转化为诉讼时效的效果。保证人仅在未主张保证责任的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不能认定受让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另外,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催收回执上签字,因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小编注:另可参见《金融借款中担保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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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偿还的认定

【审查要点】

(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

(2)发生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单方撤销该转让通知,债务人是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要件指南在受让人同意撤销前向受让人清偿。

【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于通知存在时间差异,借款人或担保人分别向不同主体(原债权人、受让人)进行清偿,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具有善意的,应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

若原债权人或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属于恶意清偿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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