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把握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购产或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从事个人经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或者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但未出具借条,离婚时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万将其个人购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夫妻债务内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此无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使企业脱离困境,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借条上却载明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认定为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