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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专栏简介

夫妻债务

  •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
    日期:2023-04-19 点击:91次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就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此问题。

  •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日期:2023-04-17 点击:103次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3-04-06 点击:110次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4-06 点击:99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3-14 点击:109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日期:2023-03-12 点击:93次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日期:2023-03-05 点击:133次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不要承担对方所负债务
    日期:2023-02-11 点击:113次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不要承担对方所负债务樊某明等三人与孙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涉诉债务在孙某与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丁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丁某与孙某须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分别偿还樊某明等三人145万元、115万元、450万元。丁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申请再审。

  •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3-01-18 点击:116次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2月开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再承认将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故对补办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补办结婚证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日期:2023-01-18 点击:113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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