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专栏简介民间借贷纠纷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原告对承接无锡某项目的认可,结合微信群关于付款主体、钱款性质的描述,借条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可以证实原告参与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并无必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系原告用以证明在案涉项目中实际投入款项的凭证,且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已认可该款系公司内部款项,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如被告依据相应合理证据抗辩的,原告恐有败诉风险。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谨慎交易,保留证据,降低损失风险。
本案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确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既签订《合伙协议》又签订《返款协议》,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手持借款合同为何不受法院支持 职业放贷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为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以放贷为业。但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若有借款需求,应到具有放贷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借款期满后在借条上仅签名确认金额行为的认定借款到期后在借条上仅签名确认金额的行为,不能视为将借款还款期限变更为无限期。
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排除该条的适用。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