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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开发商过错致物保丧失的,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日期:2023-12-28 点击:42次

    开发商过错致物保丧失的,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不应免除在某银行以已无法预估某置业公司交房及可以办理产权证时间的情况下,为保障银行的物权优先受偿的期待利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某置业公司在其项目可以办理他项权证时,应当及时通知某银行或者将可以办理他项权证材料交付给银行,但某置业公司径直将办理产权证资料直接交付给沈某某,沈某某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房屋价值所剩无几,某置业公司对某银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存在重大过错,某银行不存在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行为,某置业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
    日期:2023-12-26 点击:34次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
    日期:2023-12-26 点击:47次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在建工程抵押时,当抵押登记对抵押物的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抵押房地产清单中所记载范围之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属于新增建筑物。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141次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在形式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施某将款项交付浦某辉,故法院认定本案系浦某辉向施某借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浦某辉将口己名下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施某名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69次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规定仅限于营业信托纠纷,在营业信托纠纷之外,比如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或者其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文件的性质如何认定,可否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笫九十一条,实践中并无统一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面,延续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表述。另一方面,认定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适用范围不局限于营业信托纠纷。本案案由并非营业信托纠纷,也并非因信托引发的其他纠纷,仅为理财产品兑付引发的纠纷,但该案的审判思路恰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的精神。

  •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日期:2023-12-22 点击:44次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认定《担保函》的性质仍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根据保证合同的定义,控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投资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其次,《担保函》明确载明对涉案基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为担保。

  •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日期:2023-12-22 点击:33次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
    日期:2023-12-22 点击:36次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件,且可以判断当事人如果知道原有行为不生效或无效,其希望替代行为生效的,可以将原有行为转换为替代行为而生效。用一种适当的行为去替换当事人所选择的不适当的行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当事人提供股权担保后又声明“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自愿赔偿损失”的,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日期:2023-12-21 点击:37次

    当事人提供股权担保后又声明“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自愿赔偿损失”的,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
    日期:2023-12-20 点击:34次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审查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向该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那么保证人可否以其已被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对抗其他保证人,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保证人相互追偿系因各保证人均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即使免除了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不能拘束其他保证人,该保证人仍应向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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