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担保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有效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就无效了“抵押权行使期限”是一个关系到抵押权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 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保证合同的保证⽅式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保证合同是所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并无过错,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具有过错,此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要求合伙企业提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原审判决基于该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债权人非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