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挂靠人不能再以其名义要求与发包人结算
裁判观点: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亚星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及实质上是黄某国借用东方公司资质签订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单位使用,东方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亚星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黄某国作为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在东方公司与亚星公司双方确认工程项目结算总价基础上,原审根据已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黄某国的自认等,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而认定需要向黄某国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不缺乏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