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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民间借贷,通常指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包含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等。
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由出借人将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还需要注意关系借款期间内利息的约定、逾期利息的约定以及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01
民间借贷的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即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并且自出借人交付借款给借款人时,该借款合同才成立。
关于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达成一致,约定由出借人借用资金给借款人的一种合意。通常情况下,体现为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行为订立借条、借款合同等。
未打借条或未订立借款合同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通过双方的借条、借款合同,自然可以证明借贷合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很多时候没有留下欠条等材料,甚至两个人当面一句话就完成了借款的约定,这个时候,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就出现困难。
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证明借贷合意:
1、双方日常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可以体现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双方的通话或是对话录音,可以体现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3、其他符合逻辑且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
当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发生纠纷之间已经形成了当然最好,有些时候,在发生纠纷后,对方拒绝偿还欠款时,原告没有形成有效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关录音材料,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这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借款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即上述五种情形可以认定借款交付。
对于交付借款,最有效的证据就是转账凭证,例如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
但也有很多是通过现金交付的,这种情况通常难以直接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往往综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考察。例如,原告在借款时,从银行中取出借款数额相当的存款符合现金交付的日常逻辑,往往可以有效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
02
关于民间借贷效力的问题
民间借贷除了满足《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最高院亦规定了其他的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来处理,即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等。
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款行为效力如何?
显然,赌博行为系违反犯罪行为,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系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而借款合同无效后,对于此种情形,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理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人,因出借人自身具有过错,出借人无权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以及违约责任。
03
关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根据《民法典》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总结如下:
关于利息
民间借贷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禁止高利放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禁止砍头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民间借贷约定违约律师费
借款年利率、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合计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问题,实践中亦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实践中通常采用第一种观点,即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
部分观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裁判文书网判决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