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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多层穿透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日期:2024-05-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能否多层穿透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整理:张子贝 王慧媛 杨涵 李家玺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5月16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与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问题”研讨会,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党组成员、副院长奚雪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庭长曹克睿等出席。来自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上海三中院、一中辖区法院的法官代表,以及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围绕“公司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主题,结合典型案例和最新《公司法》规定展开研讨。

第二单元

债权人能否多层穿透要求公司股东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问题提出

发言人:王一凡,上海一中院商事庭法官助理

实践中出现债务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能否请求该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观点交流

发言人:张斌,浦东法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

执行异议之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股东的债务人身份,但承担债务的法理基础不同,债权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的股东,但不能再追股东的股东的股东,否则责任形式就变成补充赔偿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发言人:皮正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股东直接主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如果只能追索一层,那么可以通过设置多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规避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的情况,穿透式追索时对责任承担进行实质性判断更加公平。

发言人:梁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副院长

穿透到股东的股东缺乏法律依据。从域外经验看,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责任时主要考察股东对公司是否有实际控制能力。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基本原则,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追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或追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从而对债权人加以保护。

发言人:段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确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已到期债权人应限缩在与公司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或金钱关系的债权人,不应包括子公司的债权人。不宜在司法裁判中确立新的规则对子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

发言人:李非易,上海二中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

多层穿透会伤害公司独立性。人格否认的前提是对标的公司有确定的债权,在第一层公司面纱没有被揭开的前提下,应当推定股东的债是不存在的。不能无限穿透可以提示债权人审慎行权。

专家小结

钱玉林,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若将问题一般化为“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的股东的出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股东认缴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本质是执行公司的责任财产。

其次,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东的出资要归入公司,也就是采用的“出资入库原则”。基于该原理,债权人对公司股东实质上并不享有诉权,请求股东出资的诉权在公司,因此债权人请求股东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没有法理基础。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救济。

最后,若允许多层穿透,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出资法律关系会失序。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股东的股东主张出资不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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