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诉讼须知
对于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否适用拘传措施?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就负有协助法院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不亲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亲历性,接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往往对于借贷的起因、协商过程、款项的交付、本金的偿还、利息的约定等与民间借贷案件密切相关的基本事实一无所知,给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往往导致最终无法查明案情。
没有借条或者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由于彼此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在农村更加重视亲情、血缘关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有的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一旦借款人矢口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此拿不出证据而陷人"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收条的法律性质及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认定?在计算该收条所反映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时,并不能从该收条所载内容本身寻求依据,而只能从收条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中去探找根据,或者说应当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之整体履行状况来确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出借人在两个诉讼中分别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同一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产构成“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同一诉讼主体、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法律关系。在笔者看来,出借人通过两个诉讼,分别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同一笔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
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投资合作的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什么样的原告可以缓交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凡是符合法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律师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向有关当事人提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