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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此无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使企业脱离困境,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借条上却载明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认定为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参考国外别居制度及别居期间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应当推定该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明确了事实婚姻无须补办结婚登记,如当事人要求解除,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立案受理。可见,在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下,在处理后果上与合法婚姻后果并无区别。因此,对于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
无效婚姻或被澈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主债务分期履行时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债权人可以在每期债务到期时向担保人主张,也可以自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向担保人主张,而担保人在债权人分期主张时,却无法抗辩要求债权人到最后一期主张。可见,如此一来债权人行使权利可以有选择性,而对担保人却是不公平的。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伤害他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因而杨某所负民事赔偿责任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且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理所当然,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财产。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