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使用非备案公章亦会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与周某对接的是黄某杏,黄某杏此前也一直在机械公司工作,合同上盖的是机械公司的公章,合同上的签名是时任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颖。但黄某杏与黄某颖都清楚合同上的“黄某颖”签名是代签,不是黄某颖本人所签。周某无法知道涉案《借款合同》上“黄某颖”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签名,而其基于信赖公章效力而出借款项,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方收款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而无法证明款项去向,应认定其与债务人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是否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原告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之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和交纳诉讼费,并无放弃之后的利息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的计息规则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原有计息规则收取利息罚息等在实践中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出台《海南会议纪要》及其一系列规定进行规范。针对一笔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海南会议纪要〉,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夫妻之间婚内借贷的司法审査要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程某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据此主张返还借款的主张,有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天津某贷款公司与天津某电梯公司、北京某电梯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签署《建立异地财产联动处置与联动执行机制合作协议》,双方就联合执行范围、辐射区域、工作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联动执行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查询、查封扣押、协助腾退、提供警力支持等。构建京津冀异地联动执行大格局,突出了强制执行的力度,提升高效执行的震慑力,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有效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下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盘棋”。
特殊社会关系案外人在场时,借款协议可视为债务的转移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历来在于法律事实难以查清,不同于其他案件纷繁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案件客观事实“留痕”较少,不足以清晰、完整的映射法律事实。本案亦存在同样的问题,铁某与案外人史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以及双方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因此本案的重点在于铁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系新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铁某与史某借贷关系的转移。
监护人责任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对张某某的借款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本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并未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现为《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认定王某某对张某某的借款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未对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说明,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虽辩称,一审法院系参照的《侵权责任法》32条(现为《民法典》第1188条),但并未提交充分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
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在通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都是持被告所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但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虽然在举证时提供了被告所出具的所谓“借条”,但在案证据则显示该款项有可能不是借款。如本案中涉案债务就出现了系借款还是股权转让款真伪不明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要对案件正确处理,就应当重点审查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并作出正确认定。当然在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