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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家庭借贷纠纷

  • 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日期:2022-11-24 点击:117次

    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本案中,陆某、杨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为经营贷款,故该债务为陆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后陆某向亲友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单方行为,系为了防止婚前房产被拍卖。因与杨某婚姻存在不安宁因素,陆某的借款行为并未得到杨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陆某借款用于归还的银行贷款是陆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理应予以归还。陆某、杨某本系初恋,各自经历婚姻的失败,再婚走到一起,本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最终却因债务问题越走越远。本案的判决致以真诚提醒:爱情虽美好,但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责任。

  • 恋人变邻居?赠与还是借款?看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11-23 点击:124次

    恋人变邻居?赠与还是借款?看法院怎么判本案中,张先生仅依据金融机构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女士予以否认,称为双方恋爱时赠与,结合法院审理时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双方在公安上的接处警记录,不排除双方存在谈恋爱可能,张先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张先生的主张,启东法院不予支持。

  • 一张24年前的欠条,一份虽迟但到的诚信
    日期:2022-11-23 点击:87次

    一张24年前的欠条,一份虽迟但到的诚信“法官,这是我公公婆婆欠赵老伯的钱,我来替他们履行了。”近日,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来到启东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一沓钞票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中。一桩跨越二十多年的借款纠纷案落下帷幕。

  • 向继父借款,归还给生母,能否认定已经还款
    日期:2022-11-22 点击:134次

    向继父借款,归还给生母,能否认定已经还款民间借贷中,借款是向继父借的,但还款时却还给了生母,现继父不认可还款,诉至法院,要求继女归还借款,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诉请?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日期:2022-11-18 点击:133次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
    日期:2022-11-16 点击:115次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2-11-13 点击:144次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自愿转款行为,在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行为。成年人恋爱期间在感情、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 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日期:2022-11-06 点击:164次

    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只要在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另外,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 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还钱吗
    日期:2022-11-05 点击:150次

    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还钱吗唐某、张某虽原系夫妻关系,且借贷的形成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但不排除夫妻一方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夫妻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保护。(一)关于三万元借款的问题。唐某称该笔借款是其向案外人王某借款,由其出具借据后交由张某去取款,后没有取款而落入张某手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关于张某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问题。

  •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11-03 点击:92次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即使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也不再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则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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